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军区动员局《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财教〔2023〕1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励志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全日制专科生。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生,每人每年8000元,约占评选对象的1%。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每人每年5000元,约占评选对象的3%。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每人每年平均3300元,约占评选对象的22%。
第六条 学校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生,分为三个等次标准,约占评选对象的15%。
第七条 企业奖学金由企业出资设立,约占评选对象的2%。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内无不文明行为记录(含学校和学院记录),未受到院级及以上任何处理或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测评分90分以上,且在本专业年级排名位于前10%;
(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的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含实践环节)考试均为优秀(85分以上),且在本专业年级排名位于前10%;
(六)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具体见豫财教〔2023〕171号规定);
(七)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内无不文明行为记录(含学校和学院记录),未受到院级及以上任何处理或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测评分90分以上,且在本专业年级排名位于前25%;
(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的上一学年必修课(含实践环节)考试均为良好(75分)以上,且在本专业年级排名位于前10%;
(六)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时生活俭朴;
(七)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内无不文明行为记录(含学校和院部记录),未受到院部以上任何处理或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测评分90分以上;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评选年度的上一学年各门课程无不及格现象(60分以上);普通专科一年级学生成绩可参照其入学成绩及平时在校表现综合评定;
(六)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时生活俭朴;
(七)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六章 学校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模范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品质优良,综合测评分85分以上;且在本专业年级排名位于前30%;
(五)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上进,在校期间学业成绩优秀,评选年度的上一学年必修课(含实践环节)考试均为良好(70分)以上,无考试作弊行为;
(五)自强不息,生活朴素,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家庭经济困难;
(六)积极参加科技文体、勤工助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对我校奖助学金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的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依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各学院评定指标;
(二)各学院符合条件的学生对照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三)学院受理学生申请并审核。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学校分配的指标要求评定,经学院内公示后向学校推荐初步人选,并报送《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推荐,组织进一步评审,每年10月10日前提出本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审定;
(五)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 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具体时间按照每年省教育厅工作安排执行)。
第十八条 同一名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11月上旬,为学院宣传、申请、评审、公示阶段。各学院将评定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11月中旬,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上报的学生进行审核,并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11月底,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校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
第九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助学金真正资助到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奖助学金申请、评定、发放过程中有截留、挤占、挪用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纪律受到纪律处分的已获奖、获评学生,取消其获奖资格,下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纳入学校学生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