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育人的根本任务,确保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坚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学校简称:郑品职院
英文名称:Zhengzhou Institute of Food Technology
英文缩写:ZIFT
第三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中华北路199号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河南好想你乡村振兴学院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校注册资金:由河南好想你乡村振兴学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整。
第六条 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
第七条 学校性质:民办、非营利、全日制、职业类、三年制普通专科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以全日制三年制普通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大力发展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发展网络远程教育,适度开展国际合作教育,适时独立或合作举办本科职业教育。
第九条 办学规模:拟定为1.6万人,具体实际规模以教育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条 办学目标:创业型、平台型、国际化、产教融合型大学。
第十一条 办学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口才化、专业化、军事化为抓手,以理想教育和职业发展为动力,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基本模式,以培养学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为重点,以服务地方经济和行业产业发展为主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实现家长满意、学生成才,社会需要、适应时代的办学宗旨。
第十二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三条 办学定位:从学历层次上:以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为主,适当举办五年制大专,争取创办本科产业学院和本科职业大学。从学习形式上:以全日制大专为主,适当发展成人教育、资格证培训、社会培训、包括企业职工培训、继续学历、终身教育。在专业化发展方面:以现代食品类专业为特色,以工科类先进专业为主导,发展信息类专业,注重健康类专业,兼顾经济类、管理类、农业类专业,适度发展医学类、艺术类、轻工类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形成工科为主,以食品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在办学模式上:入学即入职、学习即上岗、毕业即就业创业。在办学举措上:采取学校+政府、学校+学校、学校+企业、学校+项目的四加“以产业精准培养人才、以人才靶向培育产业”的办学措施。从服务区域上:立足中原,面向全国,放眼世界,服务行业办出特色。努力创建平台型、创业型、国际化,产教融合型大学。
第十四条 培养目标: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牢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思想品德正,基础知识厚,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 专业设置:以现代食品类专业为特色,以工科类先进专业为主导,发展信息类专业,注重健康类专业,兼顾经济类、管理类、农业类专业,适度发展医学类、艺术类、轻工类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形成工科为主,以食品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十六条 专业的调整:
(一)建设和调整的原则:
- 服务于国家改革开放发展战略,为“一带一路”战略服务;
- 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 服务与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 根据社会需求、青少年就学要求、各专业的就业情况综合考虑。
- 二级学院、招就处、教务处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专业调整意见;
2、二级学院和教学就业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3、发放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修改;
4、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5、理事会同意。
第十七条 学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校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二)通过学校理事会会议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了解学校理事会决策和学校运作发展的状况;
(四)推荐校长人选,并依据校长提名,评判推荐副校长人选;
(五)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六)依法转让举办者权益或申请变更学校的举办者;
(七)具有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国家教育法律法规;
(二)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障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支持学校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教育发展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法依规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和内设岗位,确定机构职责和分工,按照国家要求的比例设置岗位配备人员;
(三)健全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办学治校,完善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学校治理水平,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四)根据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五)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用、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依法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根据学校发展变化,及时提出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变化和人员配备的意见;
(七)建立教师及其他员工聘任、管理和使用制度,依规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建立符合民办学校发展要求的教职工的薪酬制度,合理确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爱护使用、节约使用;
(九)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学质量标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三)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五)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和审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其中实施高等教育的应具备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当选。首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不包含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理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也系举办者代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理事由学校教职工民主推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理事如有特殊原因,任期内提出辞呈时,经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会按规定进行提名并补足名额。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自行辞职,或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以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 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并对其进行考核、实施奖惩;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定通过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五)审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薪酬体系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及清算方案;
(九)听取学校校长重大工作专项和综合工作的汇报;
(十)依法决定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十一)决定其他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可以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以上。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召集和主持;
(三)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会议。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弃权;
(四)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如变更举办者;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讨论一般事项,半数通过时即可以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自己的会议发言态度,作出说明性记载。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员在记录上签名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检查督导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五)对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对学校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未经法律、法规、章程允许,不得将其理事权利转授他人行使。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任期3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根据需要由监事会负责人提出,可以中间更换。学校现任理事会成员及财务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学校的预决算及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成员、学校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教学重大改革和重大事务,进行专项监察和督导;
(五)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人选由举办者推荐,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副校长人选由校长推荐,理事会聘任和解聘。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主持校务会议。副校长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 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 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学校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
-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校级领导以下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并贯彻落实;
- 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 聘任和解聘校级领导以下工作人员;依据学校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实施奖惩;
-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 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学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督导办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等。根据议事内容需要,校长决定中层领导干部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或教授治学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处理学术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二级机构设置由校长或校务委员会(即校长办公会)提出,理事会通过。学校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参照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生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或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思政教育等工作的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主动接受改进工作。
第五章 学校资产和财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年度预决算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社会服务收益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社会捐赠、融资、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和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节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做到帐卡物一致,优化资源配置,避免资产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减少资产闲置,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四十四条 学费标准以主管部门核定备案并予以公示的为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其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亏损;
(二)偿还学校负债;
(三)用于学校发展。
第四十六条 学校适时成立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校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扶助学生成长,扩大学校声誉。
第六章 党的领导和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中共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集体研究决策,支持校长自主开展工作。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建立中国共产党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握学校发展方向,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高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中:校长为中共党员的,兼任副书记;可另增设副书记1名)。学校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基层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可以“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包括决策机构部分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五十二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十四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全面增强高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五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作为学校党的建设的首要政治责任,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五十六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履行党风廉政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十七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和教师工作部、武装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章 群团组织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工会。工会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开展工会有关活动,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注重职工合理福利,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代会享有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力。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建立申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十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会,学生会执行学校统一教育方针,按照学校统一教育目标,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和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兴趣社团,由学校团委统一指导和管理,学校为兴趣社团提供场地和其他必要的支持,以培养学生的爱好和特长,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党、团、工会、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八章 教学与科研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六十六条 学科专业设置:服务河南,服务行业企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以面向食品产业设置食品类特色专业,以工科类先进专业为主导,发展信息类专业,注重健康类专业,兼顾经济类,管理类、农业类专业,适度发展艺术类、轻工类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形成工科为主,以食品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形成以工学为主,工学、管理学、农学、健康医学等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门类。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自主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方案,并按程序通过后方可施行;教学部门和教师按规定审核备案选用政治要求合格、技术内容先进、符合教学实际的教材。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和教学督导机构,负责教学工作的安排、运行、检查、评价、督查,并根据评价督查情况,奖惩教学人员,推动教学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研科研机构,开展教育科学研究、职业教育研究、技术开发研究,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科研部门以及企业合作共建校企合作工程技术中心、产品研发中心、师生实践中心、交流中心等,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学术交流;提倡学生工学结合、创新创业、参与技术研发和实践。
第七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教育的要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积极开展产业学院建设,学校与本科院校或知名企业、地方政府多种方式建设特色产业学院,探索学校+政府、学校+学校、学校+企业、学校+项目的四加“以产业精准培养人才、以人才靶向培育产业”的办学方针,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二)拟定人才培养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监控人才培养质量;
(三)建立科学体系,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四)评议教师学术成就,参与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五)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或裁定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校授权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校长担任,校长不是正教授时,由教学科研校长担任,该职务亦不是正教授时,可以聘任其他高校或学术机构教授担任兼任。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和评估机构,监督人才培养过程,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水平。督导委员会由校长直接领导,督导主任由校长提名,办公会通过,理事会同意。督导委员会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机构人员管理办法。
第九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聘任教职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七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职工专业技术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第七十六条 学校自主引进优秀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锻炼。
第七十七条 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互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为受聘教职工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七十九条 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科学研究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对教职员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员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 学生
第八十条 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依据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学科、专业招生比例。招生按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学校的招生、录取程序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八十一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的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可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八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证书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服从学校管理,积极参与教学和实习实训活动。
(七)努力学习技术技能,遵守《大学生守则》。
(八)国家规定的大学生应该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制定具体政策和办法,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六条 学校适时建立校友会,由专门机构负责。积极创造条件,定期举行活动,鼓励校友关心关注学校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国家省级校级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除国家建助学金外,学校建立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减免学费、勤工俭学等困难学生救济机制。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十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理事会通过,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等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发生分立、合并而需要终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进行妥善安置。
第九十三条 学校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学校举办者或学校理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四条 学校进行清算时,对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偿还其它债务。
剩余财产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核准终止,举办者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订议案,经学校教代会和校务会议讨论、校党委会审议、理事会审定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第一百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