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评优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校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均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校设以下荣誉称号和奖励种类:
一、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四)文明学生标兵。
(五)优秀团员
二、集体奖
(一)先进班集体;
(二)文明班集体;
(三)文明宿舍。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一、爱党、爱祖国、爱人民,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上好思想品德课,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院部、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爱护公物;
三、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讲究卫生,艰苦朴素,作风正派;
四、学年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在本专业前20%;
五、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刻苦钻研,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完成教学计划所要求的学习任务;
六、一学年各门课程平均学业成绩在本专业前20%;
七、能坚持锻炼身体、踊跃参加学校、院部、班级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八、认真上好体育课,健康状况良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在同学中起到模范骨干和桥梁作用;
二、工作热情负责,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大胆管理,原则性强,工作成绩突出;
三、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作风正派,品德高尚,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四、学习刻苦,本年度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五、所负责的学生工作无重大违纪、违规现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二、完成规定学分,取得学历证书;
三、在校三年内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分在本专业前20%;
四、在校期间课程无不及格现象,未受过校纪处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文明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一、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模范执行学生守则;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四、热爱集体,乐于助人。
五、学年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在本专业前30%;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一、组织机构健全,团支部及班委成员能够团结协作,联系群众,积极肯干,坚持原则,敢抓善管,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有一个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勤学好问,互相帮助的好学风;
三、能够扶正气,树新风,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各种规章制度,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班级学生中全年没有违反考试纪律和因违纪受处分现象;
四、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开展的好,积极参加院部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卫生、劳动等活动,班风好。
五、在学校军事化管理中成效显著。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文明班集体”:
一、思想政治工作好,团结协作,班干部以身作则,凝聚力强;
二、有朝气蓬勃,积极向上,团结友爱,遵守纪律,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三、学习风气浓厚,考试无作弊现象;
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科技活动和课外活动,保持好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文体活动。
六、在学校军事化管理中成效显著。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文明宿舍”荣誉称号:
一、有宿舍长,有值日安排,有文明公约;
二、宿舍长认真负责,成员服从管理,尊重学生干部和管理人员,待人和气,态度诚恳;
三、宿舍成员能团结协作,互助友爱,无吵闹现象;
四、宿舍成员法纪观念强,无重大违纪现象;
五、成员文明素质高,无浪费水电现象;
六、宿舍卫生检查无不达标现象。
七、宿舍军事化管理效果好。
第十二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是我校在校生最高荣誉称号,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
二、“优秀学生干部”是我校学生干部最高荣誉称号,每班(50人一个班)评选二人,学院学生会干部、团委干部按干部总数15%评选,教官团干部按教官团人数15%评选(不占班级名额);
三、“优秀毕业生”是我校应届毕业生最高荣誉称号,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
四、“文明学生标兵”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15%;“先进班集体”占总教学班的15%。
五、“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比例不限。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时间
第十三条 各项荣誉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在校生9月评选上年各类奖项,10月表彰;毕业生 4月评选各类奖项, 6月表彰。颁奖前若有违反相应奖项条件的情况发生,将取消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各种奖项的评选,坚持个人(或集体)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在学年工作结束前组织教学班进行学年工作总结,在总结鉴定的基础上民主评选各类先进,同时严格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评选。
第十六条 评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必须填写相应的申报表,并附有关总结材料,由学院学工组审查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评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学校或学院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品,授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并记入学校及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及学生组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