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党叛国、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已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处以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策划、组织、参与打架者,作伪证者,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情节态度不好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策划组织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态度恶劣,对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条 酗酒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酗酒、猜拳行令、性质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
(二)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酒瓶等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或在校外酗酒回校内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勒索、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根据情况,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处分;
(二)有作案行为,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或销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但未参与赌博,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电话、网络等通信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设备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旷课每天按8学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在50学时以上或一学年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请假而没有按时返校,无正当理由者,其超假时间按旷课对待。
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含测验、考查)作弊按《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考试规则》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资金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男女学生非法同居者,给留校察看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与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公共场所,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侮辱、诽谤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制造或参与制造网络舆情,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电话、手机、电脑等工具在网络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通讯工具或其他网络工具诈骗他人财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
(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损坏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公寓内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公寓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造成经济损失,应照价赔偿,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七条 凡给学生处分,必须由负责处分的部门填写“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通过后,出具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
第十八条 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要以《告知书》(见附件2)、《通知书》(见附件3)的形式告知学生。《告知书》《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六)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 6到12个月期限,到期学生写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见附件4),经负责处分部门审批后,可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研究决定,报主管校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及作弊,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各学院研究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报教务处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会同相关学院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的具体事宜,由处分的批准单位负责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前,听取学生或代理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期限,学生要求申诉时,按《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有悔改表现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其他据违纪情节可从轻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故意隐瞒,拒不承认;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为首的;
(七)在校期间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受到处分的;
(八)其他根据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参照使用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附加下列处罚:
(一)不得享受奖助学金,取消各种评先、推优资格;
(二)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免职;
(三)毕业班学生如受处分,在处分解除后方可毕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全体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1.学生处分审批表
2.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3.学生纪律处分处理结果通知书
4.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
附件1:
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学号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学院 |
|
班级 |
|
年级 |
|
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 |
|
在校期间是否曾受处分 |
|
学生违纪行为概述:
辅导员(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拟处理意见:
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处拟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适用):
学生处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校长审批(记过、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适用):
主管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校领导办公会审议(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适用):
校长签名(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姓名: 学院:
班级: 学号:
学籍号:
以前是否受到过纪律处分:
经查你因 违纪事实现已调查完结,根据 经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拟决定给予你 处分。
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根据《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辩。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处理意见,将上报审议通过。
部门:
年 月 日
学生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学生处存档。
附件3:
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纪律处分处理结果通知书
姓名: 学院:
班级: 学号:
学籍号:
以前是否受到过纪律处分:
经查你因 违纪事实现已调查完结,根据 经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拟决定给予你 处分。处分结果已知悉,本人无异议。
部门:
年 月 日
学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此通知书学生处留存,装入学生档案。
附件4:
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学 号 |
|
学 院 |
|
班 级 |
|
处分类型 |
|
处分日期 |
|
处分原因 |
|
本人申请理由 |
签名: 年 月 日 |
辅导员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