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宗旨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和公正。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为:受理学生不服单位给予的处分而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评议学生申诉时,必须由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处理结论须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为申诉直接关系人或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平评议,应回避。
第三章 申 诉
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认为原处分有违规或不当以至损害其权益者,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八条 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因不司抗力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诉委员会查实后可酌情受理。
第九条 申诉要以书面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并由申诉人签名: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学院、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处分单位及处分类型。
三、申诉的事实及其理由。
四、年、月、日。
五、证据。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十条 申诉人在上交申诉书同时,应向处分单位提交申诉副本。处分单位自收到申诉副本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处分单位认定申诉的有理由,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并告知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处分单位逾期不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对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评议
第十五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评议决定做出之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暂时保留其学籍。
第十六条 评议采用不公开形式,由申诉人、处分单位及关系人到会说明。评议内容涉及申诉人或关系人的隐私或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七条 评议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属学院、年级、专业、学籍号、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处分单位。
三、主文、事实及理由。
四、评议决定单位及年月日。
评议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处分单位。
第十八条 在申诉程序中,申诉人或关系人就申诉事件或其相牵连事项提出法律诉讼的,应及时通知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暂时中止评议。待诉讼终结后15日内作出评议决定书。
第十九条 处分单位对于评议决定书认为有违反规定难执行者,处分单位应自收到评议决定书之次日起 5个工作日内报校长办公会议,并通知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若认为理由不充分者,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再评议。若处分单位本身就是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则报校党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全体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