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食品工程职业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学校与各院部及师生员工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对学校围绕教学任务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财务处在理事会、校长、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内部所有经济活动必须集中在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一)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二)财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全校财会人员的聘用、调入、调出等应当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在预算年度即国家法律规定的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全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可供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根据校内各单位申报的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初稿。经预算编制工作组审核后,形成预算草案,报经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再呈请学校理事会审定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学校预算一经批复确定, 一般不予变动;如遇事业计划重大调整而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须报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再呈请学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认真编制年度决算,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学校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学校收入管理。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门获得的事业补助经费,包括国家奖助学金、科学研究、其他经费拨款。
(三)经营收入,即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学校支出管理.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获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项结、决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学校须加强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报、虚列。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财务规章 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否则,学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核销,理事会有权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与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结转和结余即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学校章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专用基金管理。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发展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及其他基金。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发展基金,按照本期结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其他基金,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可按有关规定提取、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制定规定报请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能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存货(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和经学校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外,校内各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财务处按规对应收及暂付款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对违反规定的,财务处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 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批准核销。
(三)存货的管理:存货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对存货应当进行一年两次的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 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全校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建设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约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的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其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实行月度、年度编制报送制度。月度财务报告于次月10日前编制报送校领导及理事会;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于次年1月底前编制报送校领导及理事会。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等进行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